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数据,或认为个人信息外延小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只是能识别至特定自然人的那一部分数据。
(二)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受委托机关 对行政机关间的委托,笔者以往是遵循法律规定和沿袭通说,没有区分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认为法律效果均应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89]参见苏华胜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753号行政裁定书。
[54]前注 ,奥托·迈耶书,第87页。权利意味着法律主体的自由和利益,既意味着他人的义务也意味着自己对他人的义务。职权委托与民事代理以及基于民事代理原理的事务委托不同,导致了行政职权从委托机关转移到受委托机关。行政法上的代理与民法上的代理相同,是一种代为实施法律行为、处理特定事务的委托,并不发生权限的转移。[88]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21〕38号)及其说明。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包括对被告适格性的初步证明。行政机关间的代理需要代理机关以被代理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机关。行政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外部的行政活动要求有一定组织机构,不能不受内部组织关系的支配,因此行政法学不能忽视对行政组织问题的研究,应当将行政组织及其职能设置、机构编制、公务手段、行政政策与内部规范、裁量基准、数字政府、监督问责等内容纳入体系中。
另一方面,单线型结构并不局限于仅仅关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是研究的出发点,也需延伸到对相对人问题的研究,完全可以在行政过程理论中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展开系统研究。《行政诉讼法》以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受案范围,使得受行政活动不法侵害的众多领域都被纳入了其规范效力的涵摄范围。其次,关于行政行为体系,应当从多元方法论的角度加以补充完备。同时,立足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党政机构改革实践,亦需以政法法学等方法着力于行政组织法的制度建构和学术创新,将行政机关、公法人、独立机构、承担公务的私人和私法形式的公务组织等多元法律形态的公务主体纳入体系中。
这具体可以在行政法教义学的作业中得以体现。其二,反思性重构功能。
这其实表明我国法院也在参与立法实践,以此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质的依法行政原则和制度,如职权法定、诚信平等、公正公开、行政效能、行政应急等,极大推动我国行政实定法体系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有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现阶段对业已成型的中国行政法进行系统整理,就已成为当务之急。相较于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确立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设置和权限、设立变更及撤销程序、基本工作制度等系列制度,呈现出最为直接的外部性效应。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思维,注重将法作为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运行周期,由此在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1.依法行政理念及其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即行政必须服从法的基本准则,旨在从制度理念上解决如何用法的合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问题,对行政法规范的有序化、体系化具有特殊的整合统领功能。尽管权责清单在性质上与德日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规则具有一致性,但是根植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权责清单具有与之不同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力,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质。在研究方法层面,在承继中外比较研究、法史研究、法哲学研究等传统研究方法基础上,是否应强化案例实证研究以及着眼于与行政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甚至是新文科方法,都应进行全面的方法论清理。譬如,该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规定为不予受理的事项,由此推动我国相继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尽管以上诸说仍有讨论空间,但其贡献有三:其一,行政法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学必须首先回答的行政法哲学最核心问题被纳入研究视野,标志着我国学者开始从深层次和本源上探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生成的基点和归宿。一是行政诉讼被告类型具有多样性,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周佑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北京100091)。(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纷争及其价值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指能够深刻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并用以解释各种行政法现象,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实践的最基本理论,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第四,部门行政法规范体系也逐步系统化。比如,有学者提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确立党对行政的全面领导原则,这正是政法法学发挥其方法论功能的适例。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较为复杂,且存在能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差异,难以有效识别。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该说不但在应对行政协议、行政指导、行政规划等传统行政活动时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需要有效解释私人行政、失信惩戒、行政约谈等新的执法方式时难以释放解释力。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有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表述,事实上即为依法行政的立法表达,而该法确立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更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具体展开,为依法行政概念的提出创造了法律条件。
在我国,政法法学研究方法一度因其所蕴含的高度政治性特征易妨碍法学研究的发展而不被看好,以至于有学者作出政法法学应被其他研究方法接管的判断。当然,推进建基于中国行政法治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还必须将立足本土实践与汲取域外经验相结合。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公务员法主要是基于公务人员是行政机关的代行人而对其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予以规制的法律制度。
对此,学界提出引入西方主体论扩大内涵外延论渐进方式重构论等理论重构模式。反思是法理思维的核心要义,其对象主要有理念、原则、制度、方法。
没有逻辑结构的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必然是信手拈来,可多可少的遣词造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行政实定法体系的完善步伐虽然提速于《行政诉讼法》,但该法基于化解行政审判难题、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改革审判体制等层面的创新发展,于建设完备的中国行政实定法体系的宏大目标而言,是远远不够的。2.要素确立:革新或调整的必要性 观察我国行政法学范畴体系演进脉络发现,学界对于如何选择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这两大要素,以及对其内在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需要革新或调整的问题,仍存争议。
上述诸说中所蕴含的利益均衡、控权与保权、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等思想,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不断运用于行政法某一层面的理论概括,发挥了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效,共同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在《行政诉讼法》的推进下,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安全法》等部门行政管理法规也纷纷得以出台。
事实上,无论我国行政法学实定法体系,还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都是遵循单线型结构思路。而没有逻辑起点的依托,行政法基本原则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在行政主体体系中,应当完备对行政组织法等内部行政法的研究。但因我国行政法没有形成统一法典,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散体现在众多的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制度、行政法实践、司法判例以及各种行政法学说和法理之中,由此,对其体系化构建,需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和提炼。
此外,将个案适用法律后,进一步从事法之续造,乃是法院之任务。《行政诉讼法》作为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基点,在中国行政法学建构中发挥了统摄性影响,带动了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基本确立。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法律人的规则思维,特别强调法制资源的完备程度和极高的立法供给能力,其对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就是推动行政法法典化建设。综上,30余年来,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及其实践,中国行政法规范体系得以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奠定了坚实的规范根基。
直至新近出版的两本统编教材,其中一本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实体性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和比例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包括正当程序、行政公开、行政公正和行政公平原则)。这些经验主要是指那些法律规范之外的各种事实和现象积累而成的更加鲜活的非制度因素,庞德将其称为行动中的法(the law in action),这种行动中的法由于一直处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生活实际之中,因而又称活法(living law)。
若进一步对其中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标识的规范、制度、理论基础、原则、概念范畴等予以体系化提炼,即可演化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同时,中国行政实定法体系向理论体系的转化,不应仅限于政治态度的宣示,它必须是学术的,而不是只有姿态。
尤其在德国,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方式类型化的基石。该制度体系,除了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已在法律规范文本中明确并在实践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度体系外,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制度体系和行政相关行为制度体系。